投保人举新证质疑通辽二院涉嫌伪造病历协助“骗保”,两方未回应
8月4日,指尖新闻以《索赔15万元,理赔总额却远超16万,内蒙古通辽中华联合保险一系列“迷之操作”引发骗保质疑》为题,报道了内蒙古通辽市一位投保人质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下称通辽中华联合保险)和通辽市第二人民医院(下称通辽二院)涉嫌协助车祸伤者“骗保”的事情。
8月5日,投保人汪洪玉再次向指尖新闻提供新证据,证明通辽二院涉嫌伪造病例协助“骗保”。截至发稿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通辽卫健委)均未做出回应。
新证:通辽二院病历与积水潭医院病历存矛盾
8月5日,汪洪玉向指尖新闻提供了一系列文字和图片证据,试图证实通辽二院涉嫌伪造李国辉的病历。汪洪玉称,李国辉是在通辽二院住院治疗了近4个月后,才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的,为何只是普通的双腿骨折,通辽二院治疗了近4个月,还需要转到北京继续治疗?通辽二院在2017年10月11日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书记载为:“于上级医院行右胫骨平台软骨移植术”。但是积水潭医院2017年10月17日影像学检查报告却显示:“(右)胫骨近端内固定改变,胫骨平台塌陷,骨质碎裂,腓骨近端骨折修复性改变”。而出院记录的诊疗经过为:“于2017年10月19日在腰麻下行内固定物取出,切开复位……”据此,他怀疑李国辉之所以要去北京进行治疗,是通辽二院手术治疗失败,迫不得已到北京进行补救,通辽二院涉嫌伪造病例,隐匿了李国辉的实际治疗情况。
此外,2018年3月20日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记录明确记载:“患者架拐行走;左髋膝关节活动正常……”但李国辉从北京积水潭医院回来直接住进通辽二院后,通辽二院3月31日入院记录则为:“左髋关节及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汪洪玉称:“李国辉在北京入院时还一切正常的左髋膝关节怎么回到通辽二院就变成活动受限了?是北京医生的诊疗水平不如通辽二院的医生,还是通辽二院故意病例造假?”
此外,汪洪玉对李国辉第四次在通辽住院548天,全部都是Ⅱ级护理、护士签名都是同一个人等问题也都提出了质疑。
求证:通辽市卫健委暂未回应相关质疑
汪洪玉告诉指尖新闻记者,他此前曾向通辽卫健委进行过举报,2022年12月11日,通辽卫健委对他进行了书面回复,称通辽二院不存在违规医疗行为。但是他觉得通辽卫健委只是听取了通辽二院的单方面汇报,很可能了解的情况并不真实。
8月6日上午,指尖新闻记者就汪洪玉的投诉与通辽卫健委医管科的白主任取得了联系,但白主任与记者互加微信后,并未回复指尖新闻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由于通辽中华联合保险始终没向指尖新闻回复他们的调查结果,8月6日上午,指尖新闻记者拨通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务热线95585,工作人员记录了记者想要了解的问题后,称马上向领导汇报,然后由专人进行回复。但截至发稿前,指尖新闻并未收到任何回复。
律师:提供虚假证明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
对于汪洪玉的投诉,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大超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将根据骗取保险金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便可以追诉。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汪洪玉称,他近期将就自己的遭遇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此事进展,指尖新闻也将继续予以关注。
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刘强
原文来自网易:https://www.163.com/dy/article/J92TMAD4055616X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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