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国界新闻网—让真实的新闻自由流通。
首页 > 调查 > 正文

重庆彭水:人社局民企合建综合楼被指违规出租开医院

2020-11-23 16:00  来源:未知   浏览数:
本站讯 近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群众来信反映:多年前,当地领导招商引资,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与彭水县人社局(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合作开发建设综合楼,并按照当时要求...

本站讯 近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群众来信反映:多年前,当地领导招商引资,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与彭水县人社局(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合作开发建设综合楼,并按照当时要求作为彭水县城的形象工程进行开发和管理,所获利润由双方平均分配,该综合楼建成后在当时成为彭水县城的标志性建筑。

然而,该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谭长胜却因垫资建设而背上了巨额债务,在20年间与彭水县人社局经历了多场诉讼,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保障。直到几个月前,该综合楼地下两层的几千平方米基础建筑被违规出租,并被擅自施工改建,危害整栋房屋安全,侵害了人民利益,不仅未进行公开招标招租,也未告知投资人谭长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暗箱操作。但是记者采访时,彭水县人社局公然拒绝媒体采访。

        第一次报道时的场景和现在的场景对比,加装了观光电梯并正常营业。

投资人谭长胜提供的《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综合楼开发协议书》显示:1998年8月5日,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与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已注销,法人谭长胜)签订协议,经过县政府领导同意,县计委彭自计(1998)字第34号文件批复,决定在彭水县城郁江桥头引资开发修建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综合楼,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由两家共同开发。该协议还载明,该项目扣除甲方所需面积后的所获利润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据了解,1998年8月5日,谭长胜作为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法人代表与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签订协议,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与彭水县人社局(现为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同一套班子成员两个牌子,1998年11月13日动工修建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综合楼,2000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菜市场夹在博爱医院门诊和核磁共振房的楼层中间

经过两年建设,综合楼竣工交付之后,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等实际进行了入住,已超额收回了投资,而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的垫资款却一直未能结算收回,之后谭长胜因工程款未结算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四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双方认可综合楼开发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条款规定,扣除甲方(人社局)所需面积外,剩余的6500平方米(实际剩余面积多于原来的计划建设面积)向市场出售,所获利润由甲乙双方平均分配,未出售的房屋3907.66平方米出售后并偿付武隆城乡公司款项,盈亏由双方享有或承担50%。

2004年8月3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与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协议【(2004)渝高法民终字第72号】,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彭水县人社局支付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工程款本金及利息。2004年10月27日,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四中法执法字第28-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本院确认武隆城乡建筑公司与彭水人社局签订的“抵偿债务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彭水人社局的部分房屋抵偿其欠武隆城乡公司的债务。《抵偿债务协议》的第六条其他条款还载明,楼房的基础、公用墙体等房屋公用部分的设施,由双方同管护,任何一方不得有危害整栋房屋安全的行为。

       博爱医院门诊楼下菜市场入口被医院封堵占用

记者留意到,相应的判决书主要针对武隆县城乡建筑公司和彭水县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进行了审理,关于后期的利润分配、楼房基础、公共设施部分的利用和利润问题,武隆城乡公司当时未主张,判决书中并未过多提及。不过在《抵偿债务协议》中,双方签字同意对楼房的基础和公用部分的设施,进行共同管护。

年近七十岁的谭长胜站在该综合楼下向记者介绍,负一层的菜市场共计2034.55平方米,是当时计入未出售房屋的3907.66平方面积内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利润应该各占一半,人社局不但没落实,当地政府还违规将此产权划拨至彭水江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重庆中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理由是解决人社局在建综合楼期间的110万元贷款问题,分两次贷款时间是1998年12月18日和1999年9月6日,在房屋建设期间产权证还未办理的情况下,就抵押贷款,显然进行了违规操作,但是在相关诉讼中核算建设投资时,人社局当时均未说明在建设中有110万元的开支。

谭长胜还称,负二层负三层是他们当时修建的基础框架设施,单层两千多平方米,由于当年被列为河道警戒区内,不能使用也未能办理产权证,但现在政府修建防洪大堤和道路后,他们原本修建的负二层负三层基础设施建筑有了商业使用价值,现在可以出租或出售,按协议应当是由他和现在的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分一半使用,或者按照协议和判决书的要求,利润共同平均分配。

谭长胜告诉记者,人社局作为业主,他是项目投资利益关联人,人社局未告知他就擅自将该楼房的地下两层基础设施违规出租给彭水博爱医院使用,他听说租金每年15万元但没进公账,随意的施工改建,危害了整栋房屋安全,且未进行公开招标招租,涉嫌暗箱操作,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他曾多次向彭水县人社局主张过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分担利润或共同参与改建,但未获任何结果。由于其在过道上修建的铁门被毁坏,8月份他曾报过案,当时城市管理局宣称一定查处,但一直没处理结果。记者看到,该综合楼的负二层负三层全面装饰完工,观光电梯也投入使用,城市管理局视而不见,其中原因不言而喻。

群众纷纷向记者诉说,居民楼下是医院和病房,病房下面建菜市场,菜市场楼下核磁房,旁边还有幼儿园,不知道相关部门行政部门在搞什么名堂。一名职工反映,按照国家规定不允许在住宅楼下审批建医院,但博爱医院与各领导关系都很好,建设医疗布草洗衣房、放射诊疗室、核磁共振室,排放了污水,还造成辐射,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健康。

记者发现,博爱医院是夹在菜市场和居民住宅的中间,就建设在负一层城北菜市场的楼上,群众居住房屋的楼下,核磁共振室建在菜市场的下面,医院目前正在负二、三层施工的区域同样位于菜市场正下方。记者走访过全国各大诚市,从没见过楼上是医院楼下菜市场的建筑。彭水县卫健委以什么原因批准彭水博爱医院开门问诊?现场多位群众还反映,有一条公共通道也被医院封堵占用。对于博爱医院夹在菜市场和居民住宅中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过专家评审和考虑群众意见等问题,彭水县卫健委未作解释。发展民营经济是为百姓谋福利,是响应党的方针政策。但是,如果是以违法违纪以牺牲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和幸福为代价,这样舍本逐末的政绩,百姓需要吗?国家需要吗?党需要吗?

        裁定书附协议载明楼房基础等公用部分设施由双方共同管护

根据《抵偿债务协议》,楼房的基础、房屋公共部分的设施由双方共同管护,任何一方不得有危害整栋房屋安全的行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1)渝四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中称未出售房屋的负一层菜市场部分,为何产权被划走?彭水县人社局作为业主单位和共同管护单位,是否按照协议要求去做了?综合楼负二层负三层出租给博爱医院使用,牵扯到国有资产,是否经过公开招标招租?改建是否会影响整楼安全?位于同楼办公的人社局难道不知情?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再次来到彭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该局工作人员对媒体监督有强烈的排斥和抵触情绪。经过彭水县委几次协调联系后,记者多次前往彭水人社局,该局一位谭姓工作人员最终告诉记者称,他已经给张局长和分管领导都汇报过了,具体什么时间回复,他不清楚。

人民日报文章特别强调:任何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任何对工作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玩忽职守的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必须依纪依法予以严惩。靠攫取人民财富谋取特殊利益的不法官商的存在,是“民怨沸腾”的最大制造者和“鼹鼠群”。“如果领导干部不遵守法律,怎么让群众遵守法律?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渇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责任,在宣传党的政策、反映人民心声、推动问题解决、促进各项工作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宪法党章明确任何公职人员公务人员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为什么人社局领导不接受媒体舆论监督?这样的领导干部是否称职? 曾经的明星企业和地标性建筑承建企业,与人社局合作开发综合楼后背上了巨额贷款,公司已倒闭,如今法人代表谭长胜已年近七十岁,纵然他拥有一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和抵债协议也于事无补,二十年间遭遇了一次又一次的违约和推诿,目前仍在四处奔波和维权。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抵债协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在彭水县人社局及相关部门成了一纸空文,法理何在?

在此,媒体呼吁彭水县委政府高度关注,彭水人社局、卫计委、城市管理局等应及时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推诿不逃避,积极依法依规妥善化解信访难题,为社会和谐稳定共同努力。

记者将对该案件作进一步关注和追踪。(记者晓昌)

原文来自百度百家: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153003962496427191%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出处非(无国界新闻网—让真实的新闻自由流通。)的作品,均转载于自其它媒体或会员发布,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目的在于信息的传递,本网不承担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对稿件有质疑请与本网客服联系。

2、凡涉及客服电话、转账交易等请查询官方认证,谨防上当受骗。

3、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请核实安全认证的官方客服电话,防止上当受骗。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15日内联系本网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