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鹿城区法院“推理”式判决引质疑
本站讯 2020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02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书。这起普普通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因其“推理式”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质疑。
判决书中频频出现“不能当然的认为”、“其目的显然是为了”、“ 将会………,亦有违常理”等“推理式”用语,目的是维护原告的利益,致使被告超额还款270多万元的情况下,反而又要赔付原告本息合计七百多万元。
被告超额还款了,为何原告还要继续追要?
源于原告和被告在《股份收购协议书》后,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和《会议纪要》。原告利用《补充协议》中“免去被告800万元”套住被告,而后法院否定《会议纪要》中“股东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的签字事实。这就是原告欲通过合同文字游戏,违反做人的诚信原则,拉长所谓的“还款期限”,从而再赚取被告高额的利息。
事实经过
该案的被告董学和与原告郑崇光,第三人林筱玲、丁琦,就云南博欣采莲湾房产项目,被告收购原告等人的合同份额款项支付问题的纠纷案子。在原告郑崇光等人和被告董学和签订《股份收购协议书》后,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董学和)在2014年11月21日前支付乙方(郑崇光、林筱玲)4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乙方2600万元人民币,剩余800万元收购款乙方给予免除。二、甲方未按时支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2600万元的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董学和在2015年8月份之前,依据合同规定除去免除的800万元后,已经还清所欠回购款,而且,还多给付郑崇光270多万元。
但是,郑崇光一直还再向董学和索要“欠款”。为了清算一下“欠款”问题,2015年12月26日,董学和、郑崇光、林筱玲三人共同开会碰头清算,并达成共识,签订了《会议纪要》(如下图)。
(注:《会议纪要》绿线标注“李小婉”系云南昆明市一处级干部)
《会议纪要》中再次明确“一致同意免去800万收购款”。这是在被告董学和于2015年8月份全部还清欠款之后的12月份签订的,这是三人最后有签字的法律文书,也是三人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应具有法律效力。至此,郑崇光对免去800万元毫无疑义地签字认可了。之所以《会议纪要》中列出“待查已付多少?”“共同讨论一致同意余额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问题,是因为董学和超额支出了,郑崇光多拿了270万元,而林筱玲没有得到足够的“欠款”。因而,林筱玲一直声称董学和还她欠款,而郑崇光就是不退还。这就是“待查已付多少?”的来源,查清楚以后,再“另行协商支付日期”。
而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涉案的《补充协议书》及《会议纪要》均约定附条件的免除董学和800万元债务,董学和对所附的具体条件均未达成,故免除800万元债务的约定不发生效力。
从《补充协议书》和《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根本没有体现什么所谓的“附条件”,而法院法官就能看出有附条件?《会议纪要》作为最后三人认可的法律文书,里面也没有再次体现利息的内容,而且之前的《补充协议书》也未约定免除的800万元还有利息(既然免了怎么还会存在利息!),但是法官一方面强行认定不免除800万元,另一方面又以2%的月息针对800万元计算出四百多万的利息。法院应是平息和化解矛盾的机关,凭空算出巨额利息,这不是人为地制造矛盾吗?
“推理式”判决
《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也就是说这个免除是签字三方自愿免除800万元,这个即是对《补充协议》的再次确认,也是债务还清后,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但是,对于《补充协议书》是否是附条件的免除800万元债务问题,“法院认为”中“不能当然的认为……就是实际已经免除800万元的意思表示”“ 原告作出巨大让步,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被告主张原告系无条件地为其免除800万元债务,与常理不符。”“虽然《补充协议书》及《会议纪要》并没有非常明确地记载800万元债务的免除附有条件,但是……,如认定……,将会……,亦有违常理”。此间运用了大量的推理式语句进行判决,不尊重书面文件原意,强行扭曲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否定被告合理的请求和解释,显然对被告极不公平。
“法院认为”中还对书写杂乱的《会议纪要》进行了解读,“从记载的内容来看,《会议纪要》的第一部分内容系……《会议纪要》的第二部分……”解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有利于原告。估计当时记录书写的人也没有想这么多吧!
另外,法院还对董学和与林筱玲的通话录音进行了阐述。“法院认为”中也表述:董学和问:“大家是实实在在的免掉的嘛?”“是认可,是免掉的嘛?”林筱玲回答:“对呢,对呢,我是承认的”。通过这段录音对话,已经充分说明对免掉800万问题,林筱玲一直是承认和认可的,是林筱玲真实意思的表达。
而“法院认为中”却以“林筱玲所称的免掉和承认,并不能证明关于800万元债务的免除是附条件免除还是无条件免除”。假如有“附条件”,林筱玲肯定会说的,通话录音中没说,就说明没有。这种“认为”,显然是法官在臆想。不能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就非要找出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理由来否定。此录音应是双方通话的全部录音,截取录音片段内容否决被告的请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做法明显不妥。
实际上,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应更多地了解此次“股权收购”的历史背景,才能更加公平地审理此案。云南博欣采莲湾房产项目,当时已是烂尾工程,被告在承受巨大的压力之下,被迫回购郑崇光等人的股权,并且还将预期收益加进去后签订的合同中的金额。但是,郑崇光等人并不满足,还利用合同文字游戏,进而食言,还想利滚利,博取更大利益。一切事实过程,都发生在昆明,而郑崇光跑回老家起诉被告,虽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法院的判决结果,正好“随了郑崇光的愿”。为何跑回老家官司就能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此判决,的确令人质疑!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假如此次诉讼案件,郑崇光等人得逞,这应是对“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最大讽刺,对法院法官审判水平的最大讽刺,对我国司法“公平、公正”原则的最大讽刺。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判决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欠妥的,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事件历史背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众多细节靠宪法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类似“推理”的裁决,有失公允。
目前,该案已经上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我们相信温州中院能够公平公正的裁决! (作者:长安剑客)
原文来自北京时间:https://item.btime.com/445lf38850h9nj8ohkk06evii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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