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移动一职工被指放贷获利3000万涉嫌两罪,本人回应
付正国。网络图片
撰文 | 刘虎
重庆市民谈先生向当地有关机关发出了多份刑事报案材料。被举报人付正国,曾是其关系密切的初中同学、中国移动忠县分公司职工。二人反目,系因为付正国长期从事民间借贷,并为谈先生出借大量金钱。从同学成了债主,还经常逼债,令二人已无任何情谊可言。
谈先生实名举报及报案内容为:付正国一边利用移动公司员工的身份吃着国企的空饷,一边长期通过高利贷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开展高利贷非法经营,给举报人等多名受害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带来恶劣社会影响。谈先生认为,付正国涉嫌非法经营、高利贷转贷两项罪名。
同学报案:他放贷赚了3000万
10月21日,新华社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新规:违法放贷、年利36%高利贷要判刑,当日起施行。
“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等等。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万珏律师认为,就该司法解释而言:在2000年前,我国已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新的司法解释,只不过再次重申了国家规定,不能触碰。因此,对以前的民间放贷行为,是有溯及力的。
在此司法解释发布以前,谈先生已向公安、监察等部门提出了报案和控告。其报案及控告内容包括:
付正国伙同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官员、司法关系人,先以各种虚假名目从银行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段聚拢资金,再“套路贷”给自己身边的同学、朋友、熟人牟取暴利,保守估计已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多年的放贷生涯,已使付正国彻底沦为了一名“职业放贷人”,长期活跃在重庆、四川、贵州、上海、江浙等地。据不完全统计,付正国的放贷对象多达数十人。
此外,付正国还利用信用卡套现银行资金,然后以高息转贷给多个借款人,牟取高额利息。
笔者看到,一份付正国与谈先生的协议显示,付正国多次通过套刷信用卡消费的形式套取银行资金,其中2016年4月就刷了3笔共计47万元转贷给谈先生,同年11月19日再次用信用卡套现99591元转贷给谈先生。
本人回应:如违反法律甘愿接受制裁
谈先生向有权机关提供的图片显示,付正国拥有一辆丰田越野车和一辆凌志轿车,房产则至少包括重庆市渝北区“招商花园城”300多平米的顶跃豪华花园洋房、忠县国土局楼下多个门面、忠县司法局办公大楼的一层办公楼等。
付正国朋友圈里的车辆晒图。谈先生提供
付正国的部分房产(画红圈内)。谈先生提供
另有数名熟悉付正国者证实,付正国确实是长期不上班,经常能看到他到处打牌,而且常在朋友圈晒飞赴全国各地参加马拉松比赛以及去往全国各地和境外旅游的照片。
10月23日,笔者向付正国求证其朋友向有关机关实名举报其在移动公司工作之余放贷,获利超过3000万元,以及其在重庆主城区和忠县拥有多处房产的情况。付正国回应称:“举报是他的权利,房子属实;真相在公安及司法机关可见,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此后,付正国又主动向笔者提供了其与另一位中学同学蒋忠的借款纠纷法律文书。这份2019年7月由忠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显示,蒋忠夫妇欠有付正国90万元的利息未支付,欠有付正国本金7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未支付;此外,双方还有其它经济往来。蒋忠的抗辩理由包括原告系职业放贷人,长期从事对外出借并获取高额利息,同时原告出借款大部分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其行为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牟利,涉嫌犯罪,请求法院中止该案审理等,但忠县法院未予支持。蒋忠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二十几年来经常一起,为了借款成了这样结果,没想到。”付正国认为自己是被蒋忠举报了。对于报案者另有其人,他表示“我如果真违反了法律,也是该受到法律的约束。”
笔者通过谈先生,联系上蒋忠。蒋忠称,他确实也因为借贷,与付正国反目成仇,“我至少支付了六七百万元的利息给他!但他逼债起来一点不手软。”
裁判文书网(2019)渝023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付正国妻子汪某芹2013年在忠县某小区购得该小区11号楼某单元6-2室花园洋房,于2014年6月3日取得房地产权证,并装修入住,成为该小区业主。但与此同一时期,付正国又在重庆市渝北区买下了“招商花园城”300多平米的花园洋房,照片显示,其至迟于2014年5月23日入住。
裁判文书网信息还显示了与付正国姓名和出生日期完全相同的重庆市渝某区男子曾到四川承揽建筑工程。(2015)都江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汶川大地震后的2009年12月,付正国根据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责任承包协议书》,修建了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家园—幸福人家”一期拆迁安置点建设工程一标段5号楼。其工程合同价为1701万元、总平工程合同价为1884万元。2013年10月,都江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了“幸福家园—幸福人家”第一、二、三标段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蒋忠向笔者证实,此付正国就是他的同学付正国,他知道付正国到都江堰修建房屋这件事。
律师意见:的确涉嫌高利贷转贷等两罪
“按照谈先生的描述和提供的事实证据,付正国正是最新司法解释刑事打击的对象。”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张跃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付正国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法律责任;亦符合“两高两部”于近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张跃律师认为,付正国的行为有如下特点:一是付正国多年来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满足在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标准,符合司法解释“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规定。二是付正国对外借款的利率通常都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该意见虽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但同时规定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张跃律师说,“2007年1月1日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8年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将非法发放贷款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依照这些国家规定,应当认定付正国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张跃律师同时认为,付正国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其一,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付正国为筹集放贷资金以借款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符合该罪主体要件。其二,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付正国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放贷资格,其放贷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其三,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付正国通过虚拟名目向银行贷款或信用卡透支(贷款)的方式获得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差,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的故意。”
张跃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付正国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高达数千万元,完全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晴朗的玻璃,作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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