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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被确认,千万投资未获赔,西双版纳营商环境遭质疑

2023-04-01 18:36  来源:未知   浏览数:
前言:继《撤销林木权证导致企业损失 1600 万,景洪市林草局被诉行政赔偿》之后续跟踪报道 信用社状告林草局,无辜企业受牵连 2021 年 4 月,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前言:继《撤销林木权证导致企业损失 1600 万,景洪市林草局被诉行政赔偿》之后续跟踪报道

信用社状告林草局,无辜企业受牵连

2021 年 4 月,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景洪农商行)把景洪市林草局列为被告,将蓝峰公司、广成公司、永天和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诉请:确认林草局向蓝峰公司核发的《云南省林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林草局向广成公司核发的和向永天和公司核发的《云南省林木权证》。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云 2801 行初 24 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景洪市林草局核发给蓝峰工贸景林木证字(2015)第 0032 号、(2015)第 0035 号《云南省林木权证》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撤销;同时判决撤销向广成公司核发的景林木证字(2018)第 005349 号、(2018)第 005350 号,也撤销了向永天和公司核发的景林木证字(2019)第 00538号、(2019)第 005387 号。至此,永天和公司手中的三个证被撤销了两个证,同时法院判定景洪市林草局行政违法。

【事有蹊跷必有因】该案在审理后查明:

(1)【新证是骗取的】:2015 年 1 月 12 日,蓝峰公司用以前办理的旧证向景洪农商行抵押并办理 600 万元贷款,抵押后蓝峰公司再次向林草局申请办理新证,林草局竟然莫名其妙的给蓝峰公司办理了新证,即景林木证字(2015)第 0032 号、(2015)第 0035 号《云南省林木权证》,同时用新证再次抵押给民生村镇银行又办理了 600 万元贷款,在 2018 年将新证转让给永天和公司,新证与旧证是同一地块山林。

【问】:景洪市林草局在给蓝峰公司办理新证时,为什么不回收旧证、以旧换新?林草局办证人员在处理蓝峰公司办理新证的申请时为何不能发现同一地块山林档案中已经存在旧证这个事实,仍给蓝峰公司核发新证,使得同一地块山林出现“阴阳两证”?是蓝峰公司与行政人员互相勾结串通、弄虚作假?还是行政人员收受贿赂、玩忽职守?

(2)【行政行为违法】:景洪市林草局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向蓝峰公司核发了景林木证字(2015)第 0032 号、(2015)第 0035 号《云南省林木权证》两个新证,而新证申请办理过程中,林草局没有按法律规定公告满 30 天,属于没有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公告程序违法;

【玩忽职守】:并且景洪市林草局在蓝峰公司的旧证还在景洪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并未解除的前提下,为蓝峰公司核发新证。

(3)【滥用职权】:在蓝峰公司用新证到民生村镇银行进行 600万元贷款办理抵押登记时,景洪市林草局竟未能发现同一地块山林存在两个证的违法事实,给予办理;在蓝峰公司将林木权证变更给广成公司时,景洪市林草局仍旧未能发现同一地块山林存在两个证的违法事实,于 2018 年 5 月28日审批同意将涉案林地流转给广成公司登记,此次登记被法院判定为错误办理;因合法流转的事实基础缺失,导致了法院认定永天和公司依法取得的景林木证字(2019)第 005388 号、(2019)第 005387 号林木权证予以撤销。

作为永天和公司,属于善意的取得人,其依法取得的证件被撤销,主要原因是由景洪市林草局的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而导致,景洪市林草局行政违法被判决予以确认,其应当向永天和公司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至于蓝峰公司是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新证、还是存在内外勾结等腐败现象骗取新证贷款,最终造成了永天和公司承担经济财产损失的后果,林业局应该积极响应协助企业为挽回损失,处理违规人员追究蓝峰公司的违法责任并追回违规贷款,而不是将自己的过错与损失转嫁到永天和公司这样一个无辜的企业,并视永天和公司的损失与祈求而不顾。

行政赔偿求公道,一审被驳无天理

永天和公司接到景洪市林草局作出的景林草【2022】1 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后,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洪市林草局对行政违法行为给永天和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然而,永天和公司股东万万没想到的是:事实脉络如此清晰的案件,景洪市人民法院仅开了一次庭,从审理到判决,竟然历时近九个月,虽然是超期限审理,最终也未能给永天和以公道,判决(【2022】云2801行初 44 号判决书)认为蓝峰公司收到的林地转让款及永天和公司对林地投入的费用具体金额无法明确,驳回了永天和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永天和公司认为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公,枉法裁判。

庭审中蓝峰公司作为第三人,对永天和公司提供的由蓝峰公司指定的收款信息、银行转账流水予以承认;涉案山林的投入有“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予以证明,况且有生效判决确认张亿元的广成公司是代永天和公司暂时持有林木权证。种种显尔易见的证据,在景洪市人民法院眼中均不视为证据,天理何在?

更为蹊跷的是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景洪市林草局告知永天和公司:景洪市林草局不满判决已经上诉至中院,但是在上诉时限到达期前2日,景洪市林草局突然在未告知永天和公司的情况下突然撤回上诉,致使永天和公司因错过上诉时间失去了上诉机会。这样的使用权谋,乱用国家规定导致民营企业失去了自身应有的权利,国家政府单位是否应该有这样的做法?

还有一个疑问是:在本案同一个案件中,景洪市林草局向永天和公司核发了3 张《云南省林木权证》,但是为什么在法院判定景洪市林草局行政违法后撤销核发给永天和公司《云南省林木权证》3 张中的 2 张,另外一张林木权证是什么性质?合法?非法?同一块地,同样性质的 3 张木权证,同样因为行政违法而核发的证件为什么只对其中 2 张进行撤销,至今还没有向永天和公司做出解释?

政府公信力缺失,营商环境遭质疑

永天和公司认为,自己手中的三个证件是合法取得的,首先,在与蓝峰公司交易之前,充分考察了蓝峰公司手中的证件,的确是景洪市林草局颁发的;其次,也看到了景洪民生村镇银行能够设定他项权证,放款 600 万元;再者,经过两轮的变更,皆获得林草局的审核批准。这些都是基于政府的公信力,现被撤掉的两个证已有生效判决(2021)云 2801 行初 24 号确认景洪市林草局行政行为违法,那么给永天和公司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景洪市林草局给予行政赔偿。

【问】如果景洪市林草局能够尽职尽责、合法地履行行政职能,不给蓝峰公司在同一块山地办理第二批新证;如果民生村镇银行也不能够获得他项权抵押登记,那么永天和公司也不会与蓝峰公司达成涉案山林的交易;如果景洪市林草局在两轮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涉案山林地存在证件重复的问题,不能将林木权证进行变更登记,那么永天和公司也不会对涉案山林有所投资。

依法维权求公道,二审上诉盼公正

“我们是基于政府的公信力才来西双版纳投资的,早知道当地的营商环境是这样,哎……”一位永天和公司的股东如此感叹。“我们的投资不是因为单纯的信任广成公司的张亿元或蓝峰公司的者符灿玺,是出于对政府行为的信任,才最终决定在此地投资。就算证件被撤销作废了,错不在我,谁错谁赔,怎么能判林草局一分不赔!”。就算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全部土地转让款提起赔偿主张不当”,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对被撤的两个证件对应的部分可以提起主张,可以进行按比例拆分予以支持。

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为维护永天和公司的合法利益,永天和公司决定继续上诉,希望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给予一个公正的裁决,在美丽的西双版纳,让投资者看到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继续在西双版纳放心地投资经营。目前,多家媒体也在关注此事件,后续还将跟踪报道。(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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